交付应用程序 折扣的中介费产生PIS/Cofins 积分
巴西利亚联邦法院做出了一项重要决定,认为将支付给数字配送平台(例如 Ifood 和 Uber Eats)的金额作为“中介费”纳入 PIS 和 Cofins 计算基础中是非法的,并将其视为输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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披露
好吧。随着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,以及 Covid-19 造成的灾难性大流行,食品、制药和类似行业的应用程序的使用变得更加广泛,因为在大流行期间,所有企业,特别是在餐馆关门,只能通过外卖方式销售,成为餐馆、披萨店、汉堡店等“不关门”的重要机制。对于那些不能或不想离开家的人来说,应用程序是很好的盟友。
有鉴于此,关于是否可能考虑输入和/或从计算基础中排除用于中介和杠杆销售的数字/ pps 平台(例如Ifood和Uber Eats)的中介费,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法律讨论。构成纳税人的真实成本/费用。
这里值得强调的是,例如,食品行业的应用程序对通过其中介进行的每 电报号码数据 笔销售平均收取 30% 的费用,然而,代表这一百分比的金额荒谬地构成了 PIS 和 Cofins 的计算基础,并且目前,出于税收目的,立法将总销售( 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通过应用程序销售 )视为收入,这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失衡,真正违背了缴费能力原则。
为此,巴西利亚的一家公司提交了一份履行职责令,要求将支付给数字交付平台的金额作为“中介费”纳入 PIS 和 Cofins 计算基础中,该行为非法/违宪。
因此,判决仍然是给予担保,宣布将支付给数字平台的金额包含在内是非法/违宪的,考虑法院将应用程序的费用作为记入目的的输入,并指出“因此,所指示的服务是申请人的中介费具有投入性质,通过这种方式,产生以非累积方式使用 PIS 和 Cofins 信贷的权利”。法院还强调了赔偿和/或退还诉讼时效未涵盖的分期付款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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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该句子与涉及“中介费”的活动极为相关,因为它符合以下理解:对于纳税人来说,不代表资产增加而仅是其现金流量的财务条目的金额不能被视为“中介费”。与 PIS 和 Cofins 发生率目的的计费相混淆。
最后,很明显,该句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“先例”,以便其他纳税人可以提出相同的索赔,有两种方法可以这样做,即要求将所涉税率排除在PIS计算之外基数和 Cofins,或者,请求特征作为记入目的的输入。基于必须根据必要性或相关性标准评估投入概念的前提,很明显,例如食品行业的公司,其约 70% 的销售额是通过 Ifood 等数字平台实现的和Uber Eats 优食,满足这些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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